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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精选

文章来源:言必信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21-04-07 浏览量::

01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02

个人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时,“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如何理解?如何填写?

答: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

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

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03

李某已经在2019年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为改善居住条件,2020年将原有住房进行置换,能否对置换后的住房再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04

婚前男方贷款购买的住房,婚后可以由女方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吗?

答: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住房贷款利息,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05

单位员工没有及时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是否可以在以后月份补充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06

吴某购买了一套符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住房,贷款期限为30年,但其在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后就不需要缴税了,是否可以选择过两年再开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实际可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因此,在不超过240个月以内,吴某可以根据个人情况享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07

丈夫和妻子同时发生大病医疗支出,选择全部由丈夫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扣除额是合并计算还是分别计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12366省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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