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已于5月1日试行 不按规定执行,小心不能抵扣,不能报销!
No.1
5月1日起,机动车发票新规!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划重点!!
#01、谁可以开机动车发票?
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机动车销售方可以开具机动车发票。
具体包括: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如大众汽车(中国) 销售有限公司等;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如某品牌汽车4S店等;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如摩托车个体经销处等。
#02、机动车发票种类有哪些?
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请注意,销售不属于机动车的其他商品不应开具机动车发票。
No.2
机动车发票应如何开具?
销售方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的,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票流程:
(一)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
(三)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
(四)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02、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开票流程:
(1)登录开票软件,依次打开【发票管理/发票填开】,选择“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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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机动车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需要根据纸质发票版式选择发票模板为2021或2014版,默认为2021版,您在开具时一定要注意选择。
(2)依次填写以下栏目:
①填写“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此为必填项。企业购买需填企业名称,个人购买需填身份证号。
②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此为选填项。如购方需抵扣增值税,必须填写购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
③填写“车辆类型”、“厂牌型号”、“产地”。此为必填项。可预先在车辆编码内添加并保存相关信息,开票时选择。也可在开票时手动填写,若车辆编码表内未保存过相关信息,会提示添加,添加时请确认“车辆类型”和“税收分类编码”正确选择。
④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此为必填项。点击该栏次,弹出“车辆联网查询”对话框。
输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并点击确认,软件自动联网校验,并自动获取对应的合格证号(或进口证明书号)以及发动机号,自动填入对应栏次。
⑤“小写”栏填写金额。此为必填项。这里填写含税总金额。
⑥选择税率。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一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税率(或征收率)。
⑦打印:核对票面信息无误后,点击右上角的“打印”按钮,票面信息自动保存,并弹出打印选项:点击“预览”可查看打印效果;点击“打印”即将打印内容发送至打印机开始打印;点击“不打印”即退出。
至此,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开具完成。
No.3
四大要求
#01、以进控销
①三个主体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
补充:三个主体是什么?
a.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
b.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
c.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
②销售方购进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应当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获取购进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等信息后,方可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02、规范填开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
“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单位”栏:选择“辆”
“单价”栏: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
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
A 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
B 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03、一车一票
①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联网校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是否开具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允许未开具过机动车发票的车辆信息开具发票。
②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不能分拆价款开具两张及两张以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04、只能红冲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a.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b.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a.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
b.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c.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05、温馨提示
①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No.4
常见问题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