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单位,各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为深入实施“健康山东”战略,加强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临床中心”)动态管理,全面提升我省临床研究能力,按照《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90 号)和《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价办法》(鲁科字〔2020〕73号)要求,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定于近期组织开展省级临床中心绩效评价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对象
本次绩效评价对象分两类。
1. 建设期满三年的11个省级临床中心。
2. 新批复的2个省级临床中心。
二、绩效评价重点
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要求,本次评估不再将论文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将更加注重评估其满足医养健康发展需求、对产业创新发展的支撑能力、满足重大临床需求和对临床应用转化的支撑保障能力等方面的内容。
三、绩效评价程序
1.自我评价。各临床中心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临床中心开展自我评价,提交临床中心绩效自评价报告(模板见附件)和所需佐证材料。
2.现场考察。临床中心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期满绩效评价的11个临床中心进行现场考察(年度绩效评价的中心不进行现场考察)。专家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现场考察报告。
3.会议评价。临床中心管理部门组织专家,以会议形式听取各临床中心负责同志关于临床中心绩效情况的汇报,并结合现场考察报告,形成综合评价意见。
四、有关要求
1. 请各临床中心于8月10日前将绩效自评价报告及有关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一式六份),报送至省科技厅社发处1607房间。
2. 临床中心绩效自评价报告涉及的各项评价指标完成情况均须是建设期内取得,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于功昌 刘文雯
联系电话:0531-66777087 15820098477/18253166645
山东省科技厅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