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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请对税会差异“多一份小心”

文章来源:言必信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21-08-08 浏览量::

      在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过程中,税会差异是一个值得企业关注的问题。实践中,由于时间性税会差异,企业在享受该优惠时,可能需要先进行纳税调减,再进行纳税调增。然而一些企业由于疏忽大意,在纳税调减后却忘了调增,导致发生涉税风险。对此,相关企业务必要增强风控意识,对税会差异“多一份小心”。

 

案例

连续两个年度纳税调整金额均为“0”

      近日,税务机关在对甲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该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栏次填报有调减金额295250元,但在2019年度和2020年度,企业同一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额却均为0。


      经查,甲企业于2018年11月购入一台机器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固定资产原值为30万元,残值率为5%,预计使用年限5年。2018年,甲企业会计上计提折旧300000×(1-5%)÷5×1÷12=4750(元) 。税务处理上,甲企业选择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并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减300000-4750=295250(元)。2019年度和2020年度,甲企业在会计上分别计提了折旧300000×(1-5%)÷5=57000(元),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并未作相应纳税调增处理。

 

分析

由于税会差异,需要先调减再调增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于固定资产,应分期计提折旧。企业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由于会计上分期计提了折旧,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远大于其计提的折旧额。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作纳税调减处理。这种情况下,虽然以后年度该固定资产的纳税金额为零,但会计上仍然在计提折旧,这样,企业就应相应地作纳税调增处理。


      由此可见,企业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将会导致时间性差异,企业先纳税调减,再纳税调增,这实际上有利于企业减少购进固定资产当年的资金压力。不过从总体上看,并没有减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在上述案例中,税务机关最终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决定——甲企业2019年度和2020年度应分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7000元,应分别补缴企业所得税57000×25%=14250(元),并缴纳相应滞纳金。

 

建议

做好台账管理,注意跨年度调整事项

      据笔者了解,实践中常有企业在纳税调减以后年度,忘记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导致发生涉税风险。对此,笔者建议相关企业,务必详细做好台账管理,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注意检查有无跨年度纳税调整事项,避免遗漏。


      实践中,有些税会差异可能导致企业需要先进行纳税调增,在以后年度再进行纳税调减。比如,企业取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会计上计入递延收益分期确认其他收益,在税务上要求一次性确认收入,则应在取得收入当年作纳税调增,以后年度作纳税调减;还有些税会差异则可能导致企业需要先进行纳税调减,以后年度再进行纳税调增。比如,企业采用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在税务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这样就需要企业在销售当年作纳税调减,以后年度作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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