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有效的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除本文列举的以下特殊情况之外,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有退税率的货物),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适用免税或征税政策。
特殊情况1
1.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对列名生产企业外购的产品实行免抵退税政策,最早可以追溯至2004年(财税[2004]125号),目前的列名生产企业范围,见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5。
特殊情况2
2.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所谓视同自产,就是指外购的产品,符合一定条件的,在出口退(免)税管理过程中,可以按照自产产品来对待。目前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见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4。
对于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的要求进行申报(注:现在最新的申报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的附件15的第36行至第45行,具体内容和下图一样)。
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视同自产的货物退(免)税时,应按《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业务类型”栏内填写对应标识,主管税务机关如发现企业填报错误的,应及时要求企业改正。
特殊情况3
3.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软件设计企业
动漫设计企业
其他高新技术企业
除以上特殊情况外,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只能套用财税[2012]39号文件第六条第(一)项第1目之(8)的规定,“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