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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类热点问题

文章来源:言必信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21-09-1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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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从2021年9月1日起成为了一般纳税人,那么三季度如何申报,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2.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如何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3.2021年7月份及之后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现行规定继续抵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4.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如何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

 

5.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当期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6.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可以使用哪些设备开具发票?

 

7.纳税人从事鲜活肉蛋产品的批发、零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01

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从2021年9月1日起成为了一般纳税人,那么三季度如何申报,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答:纳税人需要在10月份征期内办理两项申报业务:一是办理9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二是办理7-8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可以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的标准来确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对于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核定为按季的,纳税人对应属期申报销售额均统一以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02

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如何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政策解读规定,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或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

具体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数据。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03

2021年7月份及之后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现行规定继续抵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填入负数。

纳税人在2021年7月及之后税款所属期,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在解除异常凭证后,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在2021年7月税款所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04

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如何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政策解读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7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第3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05

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当期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06

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可以使用哪些设备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七、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07

纳税人从事鲜活肉蛋产品的批发、零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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