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适用对象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持《就业创业证》(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持《就业创业证》(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4.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二
主要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群体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
操作流程
(一)证件申领
1.享受该政策的退役士兵需具备的证件:《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享受该政策的重点群体需要申领的证件:
(1)失业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或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对于部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只做失业登记,不再发放《就业创业证》的,需要时,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打印“失业登记凭证”。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指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贫困人口。
(二)资格确认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下列资料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1)《就业创业证》或“失业登记凭证”(人社部门可后台查验的,无需提供);
(2)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或“失业登记凭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下列资料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1)《就业创业证》或“失业登记凭证”;
(2)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或“失业登记凭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此优惠政策无需办理资格确认手续。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此优惠政策无需办理资格确认手续。
(三)申报减免
享受该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模块申报减免。
1.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扣减增值税。
2.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确认表内自动带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填写减免税(费)额,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纳税人在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同时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勾选减免事项,填写减免人数、减免税额、减免税人员名单,扣减个人所得税。所填减免税额应关联《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第22行的减免税额。
4.次年3月31日前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可以差额部分扣减个人所得税,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见上表),勾选减免事项,填写减免人数、减免税额、减免税人员名单等。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四)留存资料备查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留存《就业创业证》(或“失业登记凭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备查。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留存《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备查。
四
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3.《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4.《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
5.《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2019〕63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五
注意问题
1.2019年1月1日起,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由备案改为备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自行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2.在限额内可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注意:为依次扣减,而不是同时扣减或一并扣减)。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5.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退役士兵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到期,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