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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农业机械销售者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农机应规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文章来源:言必信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21-10-19 浏览量::

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农机,开具了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9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申报时,无法将开具的农机免征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的第18栏“四、免税——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解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免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采取便民措施优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1〕6号)的规定(该通知已商国家税务总局),应引导农业机械销售者依法开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销售发票”),并在销售发票备注栏注明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等能够反映机具唯一性的信息;引导机具所有人持依法开具的销售发票申请办理登记。

因此,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农机应开具税率栏标注为“免税”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应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在进行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时,将开具的农机免征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的第18栏“四、免税——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开具其他发票”的“销售额”。

对于农业机械销售者已在税款所属期开具的农机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鉴于已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具体请按照《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进行规范处理。同时,对此业务,再依法规范的开具税率栏标注为“免税”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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