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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济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评价和奖励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言必信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21-11-29 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济办发〔2021〕6号)文件精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提升基地运营发展质量,更好的助力我市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济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评价和奖励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时限为2021年11月29日至12月29日。如有意见建议,请盖章后书面反馈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发展处。

 

 附件:济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评价和奖励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docx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1月29日



济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评价和奖励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提升基地运营发展质量,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济办发〔2021〕6号)中关于“对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双创载体,建立年度绩效评价机制,并按绩效给予奖励”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涉及的奖励资金,是指市级工业强市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的资金。奖励对象为经国家、省、和市工信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第三条绩效评价和奖励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符合国家和省、市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导向。


第二章  绩效评价和奖励

第四条绩效评价和奖励标准。绩效评价按照结果导向原则进行,基地入驻企业有被新认定为“独角兽”企业、市级以上“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等称号、有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给予基地相应奖励。具体如下:

(一)每新培育一家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瞪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基地4万元、4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

(二)每新培育或晋级升档为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瞪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专精特新”企业,分别再给予基地10万元、10万元、10万元、6万元奖励。

(三)每新培育或晋级升档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或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再给予基地40万元奖励。每新培育一家“独角兽”企业,给予基地60万元奖励。

(四)每新培育一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基地10万元奖励;每新培育一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给予基地1万元奖励。

第五条支持方式。采用资金奖励等方式给予扶持。每年支持总额以年度财政预算数为限,基地入驻企业因有效期满通过复审或重新申报延续获得同一称号的不对基地进行奖励。


第三章 申报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注册地及运营场所在济南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济南市市级及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资格(名单以市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官方公布文件为准,且在有效期内)。

(二)入驻企业注册地与拟申报奖励资金的基地地址一致,获得称号时,企业入驻基地时间应满12个月(含)以上。

(三)近三年内申报单位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环境污染事故,未发生严重的失信行为。

第七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证明材料;

(二)基地运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证明材料;

(三)所培育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称号认定文件、纳统证明、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入驻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入驻合同等;

(四)市级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批复文件;

(五)上述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八条材料审核

(一)区县初审。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要求,对企业申报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跨区县运营的基地(一基地多运营场所的),由运营场所所在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配合申报单位所在区县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由申报单位所在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连同基地申报材料上报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

(二)市级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核定奖励金额。经复核,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基地名单,在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

第九条资金拨付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规定提出奖励资金意见。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的奖励资金意见安排资金,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区县下达奖励资金。

(三)区县财政局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收到奖励资金后按规定期限及时拨付至企业。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企业开展《济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评价和奖励细则(暂行)》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建议;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汇总,初步审核。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济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评价和奖励细则(暂行)》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区县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奖励资金计划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对其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的,取消其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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