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生效后,机动车发票冲红规定有以下变化:
《办法》对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作出了明确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对涉及退货和开具错误等原因,发票需退回销售方的,在红字发票的“规格型号”栏必须填写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码;
涉及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码。
例:5月31日,K汽车销售公司以调货形式,向L汽车销售公司以不含税价每辆10万元的价格购入3辆某品牌轿车,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车辆质量问题K汽车销售公司给予L汽车销售公司购车总金额10%的销售折让,则K汽车销售公司应按折扣金额3万元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规格型号”栏为空,金额栏填入负数折扣额3万元即可;如其中1辆车发生销货退回,则K汽车销售公司需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格型号”栏,填写退回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