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案例】违反备案单证规定,追回已退税款并处罚金
文章来源:言必信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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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对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皇岗社区益田路3008号皇都广 场 C 栋****)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提供的退税证明,你公司七份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号:530420200040013969001、532020200200099937001、532020200200097206001、530420200040646219001、530420200040646216001、532020200200097219001、530420200040645040001)中,其中前五份报关单已办理完毕出口退税手续并取得出口退税款共389587.78元。经检查,你公司未能按要求提供上述报关单对应的的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等资料,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 12号)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上述已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共389587.78元,并对你公司以下两份出口报关单(报关单号:532020200200097219001、530420200040645040001)相关的出口业务不予退税。以上应追缴已退出口退税款合计389587.78元。限你公 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 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公司如对我局在纳税上作出的处理有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