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单骗税处一倍罚款+停权一年
文章来源:言必信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2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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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即将对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 生产经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社区新洲二街292 号嘉洲富苑C 座***)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通过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并取得相应的退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 (六)项第2目的规定,拟对你公司骗取出口退税133611.37元 的行为,处以骗取出口退税款一倍罚款133611.37元,同时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 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