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工商分局、区委宣传部、公安分局、卫生计生委、广电中心、文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办(打非办),各广告经营单位:
为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强化广告导向监管,进一步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保障消费者权益,国家工商总局等十部门印发了《关于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广字〔2017〕150号),现将该文件予以转发,并结合贯彻落实新《广告法》,进一步完善我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机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自监管的职能和手段,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履职、齐抓共管,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注重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继续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
(一)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广告发布的日常监测和监管,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曝光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广告监测及案件查处等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产品,采取相应行政处理措施。
(二)宣传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媒体在广告发布活动中加强自律,引导和促进媒体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追究制,推动公益广告的发展。
(三)网信部门要加强对网站的日常管理,督导属地网站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工商、卫生计生、食药监、中医药部门认定的互联网上非法广告及信息,及时予以删除处置,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
(四)公安部门要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衔接,查办涉嫌虚假广告犯罪案件;配合工商、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食药监、中医药等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立案查处。
(五)通信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强化与工商、卫生计生、食药监、中医药等部门联动配合,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发布违法广告或信息的网站,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六)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行业管理,严格审查医疗广告,加大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力度;对工商部门通报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单位,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工商部门查实且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部门可采取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措施,同时做好对相关管理部门的出证工作。
(七)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加强媒体机构管理,监督指导媒体单位落实广告审查制度,对工商部门通报的因发布违法广告给予处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要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做好广告审查及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网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相关企业及产品,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可以采取暂停销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管等措施予以处理,同时做好对相关管理部门的出证工作。
(九)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的管理,做好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查工作,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诊疗科目、吊销执业许可等处理手段,同时做好对相关管理部门的出证工作。
(十)北京银监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销售、间接代售投资理财产品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监测和风险排查;对于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嫌非法投资理财产品的售卖行为,银监部门可协助配合督导;对网络借贷平台行业风险,银监部门可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发现和处置经营活动中容易出现的共性问题并通报相关部门。
(十一)市金融局(市打非办)、区金融办(区打非办)依职责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核查工作,市清理整顿交易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协同做好要素市场的监管核查工作,发现经营活动中容易出现的共性问题并通报相关部门。要素市场问题由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小组办公室通报相关部门。
二、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和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和完善有关广告监管信息的沟通共享和通报制度。
(一)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医局要将医疗广告审批证明和撤销的广告批准文号、新出台或颁布实施的卫生计生、中医监管法律法规中对于广告有禁止性规定的内容等信息及时抄送市工商局。
(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批、药品广告备案及有关撤销或收回广告批准文号等信息及时抄送市工商局。
(三)市工商局每月将《广告监测报告》抄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实现广告监测数据的综合利用。
(四)由牵头单位不定期召开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提出和研究监管难点。遇有重大问题时,应成员单位提议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方案。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监管合力,建立和完善广告监管的长效治本机制。
三、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
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进一步规范违法广告案件的协查、通报、查办和移转移送等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一)各成员单位对于职能范围内所查办的违法广告案件要向相关部门及时通报信息。
(二)向有关单位移送的违法广告案件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将《案件移送函》、案件调查报告或查处结果以及所调查的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交,以增强处罚措施的联动效能。
(三)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查处违法广告案件的需要,及时协助办理出证手续,以实现对违法广告案件快速有效地查处。
(四)各成员单位要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等多种手段和措施,强化综合监管和联合执法,建立快速高效的联动工作机制,实现对广告发布者、经营者、广告主的全方位监管,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维护好北京市广告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