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主动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四力”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以“制度创新年”为总抓手,探索实施省市县局机关非税管理实体化运行,拓展升级“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适时收集梳理战“疫”期间非税收入相关帮扶政策措施,用即问即答的方式分专辑推送,以期为办税缴费人复工复产、援企稳岗加油,助力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1、我公司在疫情下为某单位提供午餐,可以免征什么费?
答: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8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4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除此之外, 对因疫情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2、我单位购买一批货物无偿捐赠给了新冠肺炎救治定点医院,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请问有什么缴费优惠?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9号公告,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我是个体工商户,请问疫情下怎么样办缴费业务?
答:疫情防控期间,税务部门拓展升级了“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您可以通过各类“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渠道,办理涉税(费)事宜。如使用电子税务局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缴纳: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再选择“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完成增值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缴纳。如涉及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多个税费种申报和税费款缴纳,可选择进入“主附税联合申报缴纳套餐”,完成增值税申报、消费税申报、附加税(费)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以及相应税费缴纳。
4、我是一家新办企业,请问有什么涉费优惠政策?
答:(1)如果贵公司月销售额不超过10 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如贵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可减按50%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如果贵公司符合以下政策,可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规定比例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4)如果贵公司从事广告服务业或者娱乐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5、我公司向境外企业支付佣金,请问需不需要代扣附加费?如果需要,有何优惠?
答:贵公司在代扣增值税时,应同时代扣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若贵公司符合月销售额不超过10 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
6、我公司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请问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吗?
答:可以。允许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7、我是一家广告公司,请问文化事业建设费有何优惠政策?
答:自2019年7月1日至 2024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范围内,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若贵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季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