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77号)要求,我们全面梳理了近期国家和省出台的税费减免政策,汇编形成《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减免政策指南》,现予发布,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考。
一、国家层面税费减免政策(17项)
1.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3.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条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5.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
政策内容: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6.减征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7.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政策内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适用条件: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8.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政策内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适用条件: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9.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适用条件: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10.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适用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
11.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适用条件: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12.免征港口建设费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
适用条件: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13.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
政策内容:自2016年12月6日起,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适用条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14.免收小微企业创新药注册费
政策内容:自2015年4月21日起,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申请创新药注册的,免收创新药注册费。
适用条件: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
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小微企业提出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创新药注册申请,免收新药注册费和创新药Ⅱ期或Ⅲ期临床试验补充申请注册费:Ⅰ.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且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中药或天然药物制剂;Ⅱ.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Ⅲ.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Ⅳ.预防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疫苗。
15.免收小微企业创新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
政策内容:自2015年4月21日起,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免收首次注册费。
适用条件: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
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依据总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对受理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并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后,同意进入特别审批程序的产品。
16.减缴专利收费
政策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起,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复审费。
适用条件: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17.免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政策内容: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适用条件: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省级层面税费减免政策(9项)
18.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政策内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纳税人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条件:六类行业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类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六类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申请免税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19.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减免租金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条件: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
20.减征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
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1.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适用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2.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O元。
适用条件: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23.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适用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
24.招用重点群体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适用条件:招用重点群体的企业。
25.延长残保金缴费申报期
政策内容:2020年残保金缴费申报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省内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内申报缴纳残保金。
适用条件: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6.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全部取消
目前,我省省级权限内立项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全部取消,是最早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的省份之一。另外,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规定,“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
对上述税收政策及部分涉费政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等系统自行申报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