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国务院又出大消息了,我们比较关心的就是取消纸质增值税专票电子化的时间已经确定!意见指出2020年底前电子专票基本实现电子化!
取消纸质专票时间定了
1、推进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化。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探索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许可证,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梳理各类强制登报公告事项,研究推动予以取消或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2、持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主要涉税服务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办理。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原则上不再设置审批环节。强化税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数据共享,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税务总局牵头,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其实电子专票的呼声早就有了,然而苦于配套设施的不完善,迟迟没能得到普及。
电子专票,来了
最近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升级了!令人惊喜的是,本次升级增加了对"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相关业务功能的支持。脚步越来越近了!
与此同时,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也有了更新。在平台发票版式展示里面,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样式赫然在列。
电子专票纵向分为票头、购买方、应税明细和合计、销售方和票尾五个部分,高度分别为30、22、52、20和16毫米。不包含票头、票尾的内框尺寸为201*94毫米。
发票规格为215mm×140mm 。
为什么要实现发票电子化?
答案很明显,一切为了:以票控账,以票审计,以票查税。
税务系统要想知道你每一次开票动作、每一次作废、每一次红冲,不仅要知道,而且要及时知道,而且要知道的越详细越好。
这点上,普通发票是做不到的,普通发票首先不是全国共享数据,其次发票票面要素采集也不详细,只知道流向。
新系统,把所有的发票都弄进来开具管理,票面全要素采集、实时上传监控、增值税纳税人全覆盖……一个体系,两个覆盖「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得用」
税务局通过新系统即可自动掌握企业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先汇总到各省税务机关,然后汇总到国家税务总局,形成全国电子底账库。
有了进项和销项两方信息,相当于掌握了企业账本,一旦发现虚开就可做到精准打击,进一步压缩虚假发票空间。
为了把系统外开具的发票逐步纳入系统开具,税务局也想了不少方法。比如,通过停止使用纸质通用机打发票,让所有纳税人发票开具都通过系统开具,开具纳入统一数据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再比如免费发放Ukey,让更多小规模纳税人能够不用买盘就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专票电子化企业该如何应对?
对企业而言,应该安排财务部门抓紧学习、了解、熟悉电子专票的相关内容,改变升级报销流程。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完善电子会计凭证管理方式。
有条件的,自己安排IT部门弄;没条件的,找第三方帮忙。估计后面又会带动一个行业火起来。
另外,企业及相关财务人员,需要注意避免两个误区:
误区一:认为专票电子化是企业财务职能自身的事情,与业务部门关系不大。
从发票流转的全生命周期来看,专票电子化可能会涉及多个部门。
尤其对销售和采购部门影响很大。对于销售部门而言,与客户、渠道等开票需要沟通,自己的差旅、商务费报销也可能涉及专票。
对于采购部门而言,专票的电子化,企业与上游供应商之间的采购流程可能存在巨大的优化空间。
误区二:专票电子化是企业自身的事情,与产业链上下游无关。
在产业链中,存在交易来往的上下游企业或多或少会在资金流、发票流、物流管理等方面存在相互依赖的关系。
因此,专票电子化势必会导致企业在规划自身发票管理体系时,权衡上下游企业在发票管理上的偏好。对于在产业链上相对强势的企业来说,也可以借专票电子化的机会来进一步优化与上游供应商的供应链协同管理流程。
2020年增值税发票新规全了
一、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能自开专票
【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点】
1.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二、取消认证期限
【内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说,不受360日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的要求。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相关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三、六种情况增值税发票将被纳入异常凭证管理
【内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6.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注意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异常凭证的,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四、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
【内容】
1.ETC后付费客户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2.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注意点】
1.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2.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政策依据】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