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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十二问

文章来源:言必信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20-09-24 浏览量::

1.契税的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2.契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3.契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本法第五条规定,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4.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5.契税的应纳税额计算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五条规定,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6.免征契税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7.在哪些情形下,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8.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9.纳税人应于什么时间申报缴纳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10.纳税人缴纳契税之后,税务机关是否开具契税完税证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11.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不生效的,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六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12366省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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