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了解平台 | 用户反馈欢迎来到言必信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今天是
政策法规

车船税常见问题

文章来源:言必信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20-12-19 浏览量::

1.个人购买的车辆需要在哪里缴纳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规定:“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2.我单位的汽车,应该什么时间缴纳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规定:“第十一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3.因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需要缴纳滞纳金,滞纳金能否由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4.个人转让二手车辆,本年度已经缴纳车船税,办理过户时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的规定:“第二十条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5.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代收车船税的信息会在发票上体现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6.车辆已经缴纳车船税,因质量原因退回经销商,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船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四条规定,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7.个人购买的车辆已经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辆登记地的税务机关是否再次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12366省级中心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言必信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观点,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Copyright © 2018 言必信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保留所有版权 鲁ICP备1800540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