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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盘点2020年底到期的间接税优惠政策

文章来源:言必信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21-01-17 浏览量::

中国部分间接税阶段性优惠政策已于2020年底到期。与此同时,由于新冠疫情影响,国家出台了较多与疫情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部分政策也已于2020年底停止执行。税收政策到期停止执行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务影响,企业需留意政策到期前后过渡期内的税务处理,同时也需要对政策在2021年延续的可能性予以关注,综合考虑其对自身税务工作安排的潜在影响。

 

本文将梳理于2020年底到期的间接税相关税收政策,并对其过渡期的税务影响以及延续的可能性分享见解和观察。

 

详细内容

我国财税部门对出台的一些间接税优惠政策明确设定了有效期限,其中部分优惠政策规定在2020年底到期。以下总结了去年底到期的间接税税收优惠政策和普华永道对政策延续可能性的分析:

 

增值税相关政策

01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该公告于2020年5月1日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政策的历年沿革来看,前一个政策到期后即有类似政策出台予以衔接,且相关标准近年来没有发生较大变动。因此,预期该2020年到期的政策于2021年上半年予以延续,转登记的标准预期与当前政策要求基本一致。

 

02

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36号),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作视同销售服务处理,缴纳增值税。然而,企业集团内部拆借通常是以集团内各主体更有效地利用资金、控制资金成本为目的,在利息不能进项抵扣情况下,如果对于无偿借贷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将影响企业内部资金有效利用,增加不必要的成本。考虑到以上情况,国家于2019年出台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文件。在利息尚未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情况下,该免税政策很可能延续。

 

03

行业支持性增值税优惠政策

在2020年底失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中,部分政策属于对特定行业的支持性优惠,涵盖了医疗、农业、民航以及动漫等行业,对研发活动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给予优惠扶持,与国家近年政策导向一致,为上述产业和中国研发活动以及小微企业的繁荣发展,提供有力的税收政策保障。

预期上述2020年到期的政策有望于2021年依旧延续,具体政策规定可能会结合其行业的发展程度以及国家扶持的力度而有所调整。例如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税政策,如2021年该政策继续延续,具体授信额度限额、利率水平限额可能会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小微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04

疫情防控下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由于新冠疫情的爆发,国家积极出台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以支持受影响较严重的地区及行业的经济恢复,部分政策于2020年底停止执行,其内容涵盖对疫情物资、生活服务业以及其他相关支持性服务产业的优惠扶持。由于中国疫情防控措施得当,目前国内疫情防控趋势稳定,经济发展也在逐渐复苏。因此,上述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疫情地区扶持、受影响较大的行业扶持等与疫情关联密切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会在2021年延续存在不确定性,可能会视乎后续疫情的控制情况以及相关行业恢复程度有所调整。

部分免税或简易征收优惠政策的终止,会对企业进项税额处理产生一定影响。企业在2020年用于免税或简易征收项目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如果相关免税或简易征收优惠政策在2021年未予以延续,则2021年企业需要按相应税率计算缴纳销项税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在政策过渡期内,企业如在2020年末购进货物和服务,尚未用于免税或简易征收项目,可以正常进行进项税额认证和抵扣。此外,上述政策的终止也会对企业商品价格的商业安排产生影响。如果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定价安排约定为含税价格,则免税或简易征收政策如变更为一般征收政策,相应的含税价格也会有所调整,可能会涉及销售合同的重新梳理和谈判工作,需要企业予以重视及预先安排。

土地增值税及契税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暂不征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等情形中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土地增值税及契税优惠政策,上述文件均为以前优惠政策文件的延续,且其政策内容基本保持不变。本文预期2020年底到期的政策有望于2021年予以延续。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文件不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这一规定是否会在后续文件中有所改变尚不确定,建议企业对相关政策的延续问题予以持续关注。

 

注意要点

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因此一系列间接税优惠政策已在2020年底到期。建议企业梳理所涉及的政策,并对相关政策的持续性予以关注。对税收优惠待遇发生变化的,应注意过渡期间的税务处理,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同时考量对商业安排的影响,预先安排并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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