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1
我单位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类,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时,修改营业收入项时提示“本项数据取自同期财务报表,如需修改,请先修改财务报表相关数据项”,怎么处理?
月(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项应与财务报表数据保持一致,遇到此类情况,请您先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财务报表更正”模块,首先更正财务报表相关栏次数据。
完成财务报表更正后,再重新打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点击“取财报数据”重新提取财务报表数据,然后再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PART 02
我单位2020年度有亏损,2021年度一季度已实现盈利,2021年一季度申报时是否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可以。请您按以下步骤操作:
(1)首先完成企业所得税2020年度申报。
(2)完成企业所得税2020年度申报后,再进行企业所得税2021年一季度申报,系统根据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填报的数据,在第9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实现带出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金额。
PART 03
我单位印花税为按月报送,打开报表时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在当前税款属期内没有应申报信息,无法继续申报!”。查看了税费种认定信息,本期按月报送的印花税税费种认定信息也是有效的,目前无法申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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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金税三期系统对印花税申报表增加了校验规则:如果纳税人存在有效的印花税核定信息,那么印花税核定信息中的纳税期限(按月申报、按季申报……)必须与印花税税费种认定信息中的纳税期限一致才能申报,否则就会提示“您当前税款属期内没有应申报信息,无法继续申报”。
出现以上提示时,请查看印花税核定信息中的纳税期限(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等)与印花税税费种认定信息中的纳税期限是否一致,如纳税人的税费种认定信息中“印花税-购销合同”是按月申报,但印花税核定信息中的“印花税-购销合同”是按季申报,这两项中报送期限不一致时,将会弹出以上提示。
出现以上提示请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将印花税核定信息中的纳税期限与印花税税费种认定信息中的纳税期限调整一致,再进行申报即可。
PART 04
我单位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税务师事务所管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模块,“合伙人或股东人员信息表”中添加人员信息时提示:“居民身份证为……的人员已在其他税务师事务所中任职,不能重复采集”,实际该人员之前任职的税务师事务所,已经在“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模块删除了此人员,还是不能在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添加,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该人员之前任职的税务师事务所,除要在“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税务师事务所管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模块删除该人员信息外,还应在“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信息变更”模块,删除该人员信息。
在这两个模块均删除后,新任职的税务师事务所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模块,添加该人员信息。
PART 05
我单位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度3月份销售额14.3万,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仍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季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因此,您单位在2021年度3月份销售额14.3万元,不能免征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