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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政策|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合集

文章来源:言必信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18-03-21 浏览量::

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实施,新版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专项资金,进一步规范财税支持的相关政策,为企业降低成本,设立“权益保护”专章,加大中小企业权益保护力度。

《企业年金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企业年金的颁布为吸引专业人才的加入又增添一个砝码。

——《企业年金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取消行政审批。《办法》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二是简化办事程序。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及税务机关办事流程。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增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增值税》

《中小企业促进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在狠抓现有政策落实的同时,采取减税、定向降准等手段,激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同时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1、推动国有大型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在基层落地,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及农户生产经营、创业担保等贷款增量或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实施定向降准,并适当给予再贷款支持。

2、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向市县延伸,3年内建成覆盖省、市、县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农业企业融资发展予以支持。

3、适度放宽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人有关商业贷款记录的限制条件,简化抵押权续期登记、不良资产处置等流程。加快金融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应用,帮助小微企业及时便捷获得金融服务。

——《担保贷款政策》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从2016年2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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