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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被李国庆“抢走”的公章是否有效?夺章夺权?

文章来源:言必信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20-04-26 浏览量::

4月26日,李国庆与俞渝的夺权大戏迎来了新剧情。

 

继去年下半年的“摔杯事件”后,当当网李国庆与妻子俞渝就公司控制权再度爆发冲突!一度被排挤出门的当当网的创始人李国庆,带着自己的5名彪形大汉闯入当当网办公区,抢走了40多枚公章,并宣布自己已经投票成为新的董事长。

 

俞渝控制的当当公司随后宣布报警,并且对40多枚公章已经挂失,坚决不承认所谓选出来的“新董事长”。

 

4月26日下午,李国庆被指带人到当当网“抢走”公司几十枚公章,并在公司张贴《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下称《告知书》),称已全面接管公司,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等等。4月26日晚上,李国庆进一步对媒体表示,接管公章只是第一步,第二步还得组班子,第三步是进驻当当,开展办公,给俞渝贴封条。“反正我是得到了小股东支持,已经得到任何意义的过半数(支持)。”

当当网则在4月26日晚召开媒体沟通会,详细回应了“抢公章”一事。当当副总裁阚敏表示,俞渝对当当网拥有实际控制权,俞渝占55.23%,李国庆占22.38%,他们的孩子占18.65%,孩子的股份是代持在父母的名下,当当没有董事会,只有俞渝是执行董事。谈及李国庆,“赶紧走,离当当越远越好。” 阚敏称,现在公司管理层100%支持俞渝。

“临时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众所周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话事人就是公司股东。而公司作为商事主体,要受到商事登记管理制度的规范,只有经过工商备案的股东才具有公示效力,可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根据“天眼查”网站的查询结果,当当网的主体公司虽然是“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但俞渝、李国庆则是通过“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实现对当当网的最终控制。“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当当科文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述:

 

当当科文公司的大股东,正是被夺权的执行董事、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俞渝,其持有64.2%的公司股权,为相对控股股东(不足三分之二)。即使李国庆已经获得了其他小股东的支持,但他能掌握的公司股权也只有35.8%。

 

根据《公司法》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李国庆宣称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包含成立董事会、选举董事长等重要事项,依法必须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且应当满足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才能通过。但是前文已提到,李国庆联合其他小股东,最多只能行使35.8%,远远不符合三分之二的规定。

 

此外,《公司法》第41条还规定了“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当当网副总裁阚敏此前表示“李国庆召开的所谓临时股东会是违法无效的,这个股东会是李国庆和几个离职员工召开的,公司的股东包括俞渝都没有收到通知。”虽然阚敏的表述还没有得到证实,但是也不能排除“临时股东会”在召开程序上是存在瑕疵的。

李国庆是否有权行使夫妻共有股权?

李国庆主张:庆渝二人对当当科文公司的分别持股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加总后平均分割行使股权。此外根据李国庆本人微博和网友们的爆料可知,2019年李国庆申请和俞渝离婚,诉求是能够实现平分夫妻共同股权,但法院目前仍未作出分割的判决。

 

由于有限公司兼具有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征,所以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股权时既要尊重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又要考虑到公司的经营稳定和长期发展,因此李国庆并不必然能和俞渝平均分割当当科文公司的股权。并且鉴于庆渝二人的离婚诉讼还没对股权完成分割,应当尊重企业工商登记股权的公示效力。故李国庆直接履行夫妻共有股权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夺章=夺权?

 

公司应当依法经营,依法变更。鉴于“临时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瑕疵,无法完成工商变更,无法修改公司章程,所以即使李国庆取得了公章,但他对于公司的控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从公司角度而言,俞渝作为工商公示的法定代表人仍然可以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文件,并且在审判实践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章意志冲突情形下,司法机关更倾向于认可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要优于公章作出的意思表示。

 

参考【(2017)最高法执监 412 号】案例:最高院认为,在公章持有者非基于公司意思持有公章等情况下,盖有公章的文书不能代表公司意思。同时,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诉讼意志代表主体,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没有作出限制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诉讼活动,一般应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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