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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2-25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近日印发,原《关于印发<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知管字〔2010〕35号)同时废止。

鲁知管字[2017]82号

各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现将《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关于印发<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知管字〔2010〕35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2017年12月13日

 

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着力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省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是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的重要环节,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省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每年一次。

  第三条 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可以申报省示范企业。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发展规划,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符合经营发展需求;

  (二)企业通过自主或合作研发,拥有一定数量的有效发明专利,专利数量在本产业领域或本地区居于前列;

  (三)企业核心专利技术在其主导产品上得以应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企业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并保持有效运行一年以上,且效果显著;

  (五)无知识产权违法、信用不良记录和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企业申报

  在自愿基础上申报省示范企业,应当向所辖设区市(下同)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报《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书》(见附件1);

  (二)专利技术实施情况证明材料;

  (三)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证明材料。

  第六条 验收与推荐

  (一)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的验收和推荐工作,省直属企业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验收。验收推荐工作应制定实施方案,成立专家工作组。

  (二)各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要组织初审,对发现问题的应向企业书面说明情况,限期补正、整改或者予以退回;对各项均符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组织现场验收。

  (三)专家工作组按照实施方案和要求进行现场验收工作,形成验收工作意见。

  (四)企业现场验收后,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研究讨论,对通过验收的填写《山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验收意见书》(见附件2),由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或授权审核后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同时做好备案工作。

  第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作出整体评价,对达到审核要求的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评审结果经研究批准后,认定为“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第八条 省示范企业培育期为3年,培育期满后由所属市知识产权局在3个月内依企业申请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报省知识产权局备案;逾期未报送或者复核未通过的,取消省示范企业称号,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培育中的省示范企业应当更加注重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保持专利数量与质量的协同增长,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第九条 做好省示范企业的培育和保障工作,按照企业需求组织安排对企业骨干进行知识产权培训,在专利信息利用和维权援助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帮助企业突破技术创新中的难点,对首次认定的省示范企业给予一定资助。

  各市知识产权局应将省示范企业列入重点扶持对象,完善配套政策落实,协助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有计划的组织企业调研和交流,加强企业人才培养,全方位提供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创新发展环境。

  第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优势企业培育工作适时抽检,对申报推荐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进行通报批评,取消企业申报资格,对已认定的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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