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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声音商标需满足五个条件

2018-01-02

  新《商标法》取消了原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可视性”要求,将声音纳入到可申请注册的范围。
  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与《商标法》同步施行。记者从市工商部门了解到,据此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回应指出,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五个条件。上海工商通过其官方微博也予以了回应。
  五个条件是:
  1.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
  2.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3.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根据商标局的规定,这种样本应当是光盘形式,音频文件不得超过5MB,格式为wav或mp3。如果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
  4.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如果是音乐性质的,这种描述可以采用五线谱或简谱的方式,还要求附加文字说明;
  5.如果声音是非音乐性质的,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则要求必须加以文字描述;五是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据悉,声音商标不同于传统的商标,需要通过大量使用才能确立其显著性,得到大众的认可,才能申请注册。
  《条例》还明确了通过快递企业递交文件的日期计算方法,明确规定:除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同时完善了商标异议的具体程序,增加了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以及不予受理条件,规定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册决定,明确异议程序法定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处理原则为: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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