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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有何必要性?

2018-01-12

  为什么要进行商标异议?或者被商标异议?

  所谓商标异议,是指对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该商标不予注册。

  在实践中,对正在公告提出异议的主体,主要是商标注册利害关系人,异议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并予公告的商标与自己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初步审定、公告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指定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商标局对该商标不予注册。

  另外,提出商标异议的主体还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之外的其他自然人、企业、机关、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认为正在公告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相关条款,均有权在三个月公告期内提出异议。

  由此,注册商标进行异议申请的必要性或者意义如下:

  (1)异议申请是防止自身商标被淡化、被弱化、被丑化以及被他人傍名牌的重要途径。

  (2)异议是商标法赋予社会公众对即将授权商标表达自己主张的法定权利,当事人只有充分行使,才能维护自身利益(《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3)异议是防止他人抢注商标、版权、字号等在先权利的重要途径(商标局审查商标注册时并不知晓“茜美”和“一方山水”有侵犯在先权利的情况,当事人通过异议则成功阻止他人注册)。

  (4)异议申请是当事人阻止初审商标不能注册的最佳途径,由此可以阻止或延缓竞争者推出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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