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根据《关于全面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16〕10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7〕30号)(以下简称《申报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确定20个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试点城市(含35个中小企业集聚的园区),并原则同意各试点城市申报的工作方案。试点时间为2017年12月至2020年12月。
试点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试点城市进行工作指导和跟踪管理,督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按计划实施;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充分整合资源,予以政策支持和项目扶持,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试点城市要按照《指导意见》和《申报通知》要求,根据申报的工作方案,把中小企业集聚的园区作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重点实施单位,细化工作计划,落实专项工作经费,积极开展专利导航和运营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人才,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各试点城市要认真总结推进工程进展情况,于每年年底将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报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知识产权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通过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试点期满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试点城市进行考核验收。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