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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费用

2018-04-27

  专利申请费用

  国 内 部 分

  (一)申请费

  1.发明专利900

  印刷费50

  2.实用新型专利500

  3.外观设计专利500

  (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300

  (三)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2500

  (四)复审费

  1.发明专利1000

  2.实用新型专利300

  3.外观设计专利300

  (五)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200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50

  (六)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

  (七)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

  (八)撤销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30

  2.实用新型专利权20

  3.外观设计专利权20

  (九)无效宣告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3000

  2.实用新型专利权 1500

  3.外观设计专利权1500

  (十)强制许可请求费

  1.发明专利 300

  2.实用新型专利200

  (十一)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300

  (十二)专利登记、印刷、印花费

  1.发明专利 255

  2.实用新型专利 205

  3.外观设计专利205

  (十三)附加费

  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300

  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2000

  2.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150

  3.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50

  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100

  (十四)年费

  1.发明专利

  1-3 年 900

  4-6 年1200

  7-9 年2000

  10-12年4000

  13-15年6000

  16-20年8000

  2.实用新型

  1-3年600

  4-5年900

  6-8年1200

  9-10 年2000

  3.外观设计专利

  1-3年 600

  4-5年900

  6-8年1200

  9-10年2000

  pct申请国际阶段部分

  (一)传送费500

  (二)检索费1500

  附加检索费 1500

  (三)优先权文件传送费150

  (四)初步审查费 1500

  初步审查附加费 1500

  (五)单一性异议费200

  (六)副本复制费每页2

  (七)基本费

  1.国际申请用纸不超过30页的 3023

  2.国际申请用纸超过30页的 3023

  外加超出30页部分每页 70

  (八)指定费

  每一指定(超过8个指定不再要求缴纳指定费)651

  (九)确认的指定费

  每一指定651

  (十)确认费根据上述第九项缴纳的指定费总额的50%

  (十一)手续费1083

  (十二)滞纳金 按应交费用的50%计收,若低于传送费按传送费收取;若高于基本费按基本费收取。

  注:7-12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2000年12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今后,汇率发生变化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汇率变动情况作出调整。

  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部分

  (一)宽限费1000

  (二)译文改正费(初审阶段)300

  (三)译文改正费(实审阶段)1200

  (四)单一性恢复费 900

  (五)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300

  注:进入国内阶段其他收费依照国内标准执行。

  专利申请费用减缓流程

  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两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说明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位的性质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专利局收到费用减缓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请求专利费用减缓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文件的,专利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全部已经减缓缴纳的费用;当事人逾期不补缴或补缴金额不足的,专利局按缴纳费用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补缴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

  减缓比例:

  (1)个人请求减缓申请费(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含当年)三年内的年费的最高比例不超过85%,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复审费、最高比例不超过80%。

  (2)单位或单位与个人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申请减缓申请费(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含当年)三年内的年费的最高比例不超过70%。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复审费、最高比例不超过60%。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不予减缓费用。

  减缓85%的情况是只用交纳全部费用的15%,另外85%不用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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